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92)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时间:1993-01-14
实施时间:1993-01-14
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你院《关于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已收悉。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研究认为: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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