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
文件编号:对外经贸部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1993-01-09
实施时间:1993-01-09
一、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关名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贸易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局;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对外贸易委员会;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海南省商业贸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进口许可证商品的审批及申请、发证程序
按照《1、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商品是:钢材(含马口铁)、钢坯、废钢、废船(供解体船)、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木材(不含软木)、胶合板、羊毛、化学纤维、木浆、石油、食糖、化纤单体、ABS树脂、合成胶、聚碳酸酯、氰化钠、农药、烟草制品、烟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规格)、钴及钴盐、汽车轮胎(含旧轮胎)、民用爆破器材、化纤布料、化纤服装、南药。
2、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的商品是:咖啡及其制品、寄售烟。
3、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审批的商品是: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组装加工设备。
4、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的商品是:电视机显像管、汽车、汽车关键部件、汽车起重机、民用飞机、气流纺纱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不含复制速比1:8以下机)、录(放)像机、复印机、空调器及压缩机、电冰箱及压缩机、洗衣机、录音机、电视机、摩托车、摩托车关键部件、照像机、照像机身、手表。
1、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提交国家主管行政部门的有效批准证件。
3、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以备案。
4、发证机关按授权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其根据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87>外经贸管进字第429号,已于1992年6月6日重新公布)。
5、进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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