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43:4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2]279号

发布时间:1992-12-30

实施时间:1992-01-01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
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1992年12月30日国税发〔199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三月和五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