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力字[1992]63号
发布时间:1992-12-22
实施时间:1992-12-22
你局市劳裁字〔1992〕第301号《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体改委同意,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开除职工的程序是否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执行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发〔1984〕67号文规定的“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行使奖惩职工的权力。一九九二年国务院发布的《
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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