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12-15
实施时间:1992-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
(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
(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
(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
(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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