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39:40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12-15

实施时间:1992-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仿真武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

(一)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

(二)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

(三)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

(四)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运输、携带、邮寄仿真武器进出境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予以退运;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走私仿真武器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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