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监察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92-11-16
实施时间:1992-11-16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参加查办政纪案件的兼职监察员、鉴定人、翻译等人员。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停止执行公务。
(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