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文..
文件编号:劳办计字[1992]20号
发布时间:1992-10-27
实施时间:1992-10-27
劳人劳<1984>1号文件遇到问题的批复
你厅《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文件遇到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计函字<1992>23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们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享受补偿金的意见,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后,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合同,企业均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