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9-17
实施时间:1992-09-1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本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企业经理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特殊情况必须调动的,须征得董事会的同意并进行必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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