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19:1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1350号

发布时间:1992-09-11

实施时间:1992-01-01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11日国税函发〔1992〕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