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1187号
发布时间:1992-08-02
实施时间:1992-08-01
统一税的通知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6%
电视机5%
显象管5%
电冰箱5%
空调器6%
电子计算机5%
录像机10%
吸尘器5%
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