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45:2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1187号

发布时间:1992-08-02

实施时间:1992-08-01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
统一税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国税函发〔1992〕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6%
电视机5%
显象管5%
电冰箱5%
空调器6%
电子计算机5%
录像机10%
吸尘器5%
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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