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23:5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

文件编号:法复[1992]4号

发布时间:1992-05-27

实施时间:1992-0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
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18号《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时是否仍须引用刑法一百七十条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决定》不是对刑法一百七十条的修改或者补充,而是对淫秽物品犯罪的重新规定。因此,在依照《决定》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时,引用《决定》的有关条款即可,不必同时引用刑法一百七十条。

二、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是过失犯罪,应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则应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199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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