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稀土用工业盐适用税额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22:1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稀土用工业盐适用税额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802号

发布时间:1992-05-19

实施时间:1992-06-01

国家税务局关于稀土用工业盐适用税额的通知

(1992年5月19日国税函发〔1992〕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由于稀土工业用盐近年来才在国家盐的分配调拨计划上单独立项,其适用税额尚未统一明确,实际执行中各地掌握不尽一致。最近,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要求对稀土工业用盐按照酸碱工业用盐征税。鉴于稀土工业用盐基本上是用来生产冶炼、开发稀土所需的酸碱,为扶持稀土工业发展,统一税收政策,现明确自1992年6月1日起,对全国稀土用工业盐一律按照现行的酸碱工业用盐适用税额征收盐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