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工发[1992]378号
发布时间:1992-05-16
实施时间:1992-06-01
第一章总则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理组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级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订;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办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表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以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持。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七)促进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四章政府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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