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2]079号
发布时间:1992-03-31
实施时间:1992-01-01
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6部门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请照此执行。
附:《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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