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
文件编号:高检发研字[1992]3号
发布时间:1992-03-23
实施时间:1992-03-23
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3日高检发研字〔1992〕3号)
你院川检研(1991)7号《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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