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2]076号
发布时间:1992-03-18
实施时间:1992-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
应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征收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额”,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项目的计税收入。
年应税收入额200万元的确定,应以纳税人上一个年度增值税产品和增值税项目实际实现的全部应税收入额为依据。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的标准必须一致。
“增值税规定税负”,是指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和统一的政策性减免税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得剔除增值税产品或项目的以税还贷和困难减免的税款。
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应以当年“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调查表”中的有关数据为依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增值税的征收率必须一致。
增值税征收率一经确定,除国家调整税率或统一决定、调整减免税政策的产品或项目可在当年调整增值税征收率外,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动。
附:《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严格控制减免增值税的产品的征收率》
产品名称增值税征收率
%
机械手表、秒表32.80
怀表8.81
电子钟、表5.40
机械钟9.22
自行车9.14
缝纫机4.10
电冰箱4.5
电风扇7.20
吸尘器4.5
空调器5.36
电视机4.49
录像机6.29
录音机、放音机4.12
电子游戏机4.27
摩托车5
化妆品34.44
护肤护发品20.61
糖精16.75
粘土砖瓦9.91
电度表4.94
电子琴5.17
钢琴5.18
易拉罐4.37
易拉罐饮料4.38
铝合金门窗及建筑装饰材料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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