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43:18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3-16

实施时间:1992-0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
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你院报告和案卷材料,以及有关部门鉴定结论,我们研究认为:

一、傅军凯撰写的“八女投江”剧本是在看了焦永琦的“八女投江”剧本后写成的,且两个剧本存在多处雷同,故可认定傅军凯有抄袭行为,傅军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电视剧“血染冰河”剧本系他人与傅军凯“另起炉灶”合作创作完成的,焦永琦未参与该剧本的创作,故对焦永琦提出的以合作作者身份署名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牧丹江电视台未经焦永琦同意,擅自将焦永琦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且违背了原答应使用该剧本的承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