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39:36  评论()

文件名称:轻工业部、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

文件编号:轻改[1992]7号

发布时间:1992-03-05

实施时间:1993-03-05

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开办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轻改<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三年中国工业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工合)组织恢复以来,各地工合组织开办了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扶助贫因地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清理整顿公司要求,工合属于社会团体,不能开办和管理企业。根据目前工合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开办的企业,由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分会、支会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企业,原则上可划转给当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重新登记注册。清理整顿确定撤销和划转不出去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工合及各地分会、支会主要从事有关政策研究、宣传、贯彻等工作,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注册等项工作。
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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