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496号
发布时间:1992-03-05
实施时间:1992-01-01
你部地发〔1991〕330号函收悉,有关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地质勘探系统为完成地质勘查计划实行内部承包取得的业务收入,可以比照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质队承揽地方政府委托的地质勘查业务并由地方财政拨付地方地勘费的,其取得的业务收入,暂予免征营业税;
(三)地质队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税。个别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纳税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酌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一)地质勘探单位开拓地质市场的所得,在1992年至1994年底三年内继续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二)地质勘探单位的勘探过程中的副产品收入及其它收入,可比照开拓地质市场的优惠政策,在1992年至1994年底,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对确属国家预算内指令性计划的地质项目,实行按项目管理、系统内横向承包的,其勘探、普查等地质业务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及其它收入,应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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