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26:1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180号

发布时间:1992-01-17

实施时间:1992-01-17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17日国税函发〔199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不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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