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180号
发布时间:1992-01-17
实施时间:1992-01-17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不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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