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
文件编号:劳锅字[1992]1号
发布时间:1992-01-06
实施时间:1992-01-06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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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工作参数│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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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额定蒸汽压力P不限(表压,下同)││
├───┼─────────────────────┤│
│B│P<9.81兆帕││
├───┼─────────────────────┤│
│C│P≤2.45兆帕│劳动部│
├───┼─────────────────────┤│
│D│P≤1.57兆帕││
├───┼─────────────────────┤│
│E1│P≤0.39兆帕且D≤1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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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P<0.1兆帕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t<120│省级劳动部门│
││℃且额定热功率≤2.8兆瓦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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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但供热量大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E1
级。
(2)额客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按额定出水压力(表压)分属于E1级及其以上各级。
今后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五年。
原《条例》实施细则中1.2.1锅炉制造许可证分级及有效期的规定同时作废。
原持有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可以自然转换为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关于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条件和办法,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另行通知。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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