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22:33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

文件编号:劳锅字[1992]1号

发布时间:1992-01-06

实施时间:1992-01-06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劳锅字<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我部于一九八二年以劳人锅<1982>6号文颁发了《条例》实施细则。几年的实施结果表明,《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对搞好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生产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划分修改如下: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
│级别│工作参数│发证单位│
├───┼─────────────────────┼────────┤
│A│额定蒸汽压力P不限(表压,下同)││
├───┼─────────────────────┤│
│B│P<9.81兆帕││
├───┼─────────────────────┤│
│C│P≤2.45兆帕│劳动部│
├───┼─────────────────────┤│
│D│P≤1.57兆帕││
├───┼─────────────────────┤│
│E1│P≤0.39兆帕且D≤1吨/时││
├───┼─────────────────────┼────────┤
│E2│P<0.1兆帕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t<120│省级劳动部门│
││℃且额定热功率≤2.8兆瓦的热水锅炉││
└───┴─────────────────────┴────────┘

注:
(1)额定出口水温小于120℃但供热量大于2.8兆瓦的热水锅炉属于E1
级。
(2)额客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按额定出水压力(表压)分属于E1级及其以上各级。
今后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五年。
原《条例》实施细则中1.2.1锅炉制造许可证分级及有效期的规定同时作废。
原持有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可以自然转换为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关于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条件和办法,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另行通知。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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