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1991]法经字第160号
发布时间:1991-11-19
实施时间:1991-11-19
〔1991〕法经字第160号)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赣法经[1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
当否,请批示。
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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