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
文件编号:[1991]民他字第19号
发布时间:1991-11-14
实施时间:1991-11-14
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
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19号)
你院粤法民(1991)114号《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部分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
以上意见,供参考。
(抄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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