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
文件编号:国税油函[1991]065号
发布时间:1991-11-04
实施时间:1991-11-04
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该船资原油销售量×──────────────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
油田年度计划产量未达到矿区使用费起征点,而实际产量超过起征点的,可从原油累计产量达到起征点时开始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
=油田年度原油总产量×适用费率-已预缴的矿区使用费
汇算清缴时,如遇全年预缴矿区使用费大于应缴矿区使用费的,其多缴部分,可在下年矿区使用费中抵扣。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该船次原油销售价格计算,扣除矿区使用费应负担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入库。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最后一船原油销售价格,并扣除最后一船原油实际发生的应由矿区使用费负担的销售费用计算入库。
上述原油价格和销售费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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