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审计署关于农业资金审计的规定
文件编号:审计署第48号令
发布时间:1991-07-09
实施时间:1991-09-01
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审计署第48号令发布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资金,包括用于农业的财政拨款、支农周转金、银行专项贷款、各种专项基金和利用国外资金等。
(一)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征集有关的农业专项资金,有无少征集或不征集的行为。
(二)对需要地方配套的农业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按国家规定配足资金。
(三)资金分配是否合规合法,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到位,有无截留转移,挤占挪用的行为。
(四)有无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虚报冒领,私分农业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资金投向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有效,有无重大损失浪费。
(六)资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使用农业资金的一般单位和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农业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调控方面的问题,应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综合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地区农业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农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分析、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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