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6-28
实施时间:1991-06-28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法研(1991)17号《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
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川法研[199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盗窃作案中被人发现盗窃未遂,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否根据
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行窃中被人发现,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后果较重的,应按
对盗窃作案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按照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9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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