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4 07:36:02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培字(1991)7号

发布时间:1991-05-17

实施时间:1991-05-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
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5月17日劳办培字(1991)7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市劳培字(1991)第092号《关于西安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劳培字(1990)13号《技工学校招生规定》中的机构及职责问题函复如下:
《规定》中的第二章五、六条分别规定了劳动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第七条中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指省以下的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招生中报名、政审、体检和考试、评卷、录取等项工作”,是指在当地〔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境内〕的所有技工学校(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学校和省属学校在内)的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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