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
文件编号:(91)商社联字第104号
发布时间:1991-03-22
实施时间:1991-03-22
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根据商业部、劳动部《
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从严掌握,切实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经营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规定考评、聘任。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商业部、劳动部。
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3.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略)
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1.精通主营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产地、生产季节和使(食)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地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消费。
2.熟悉并能运用商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艺,掌握顾客心理,融洽气氛,解决矛盾,激发顾客购买欲望,促进商品销售。
3.能熟练地运用美学原理、广告艺术、商业文化陈列商品,使陈列能突出商品特点,美通大方,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
4.能根据商品构造原理,熟练地组装、调试、演示及简易维修商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保持最佳状态。
5.能运用科学方法,较好地保养商品,使其正常损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能维护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6.对一些需要在经营过程中加工的商品具有再加工、精加工的高超技艺。
7.能根据有关质量标准,鉴别商品真伪和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8.能了解各种票证的发放原则、使用方法、兑换程序,并能按规定熟练操作。
9.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价格、专卖、合同、食品卫生、计量、质量、商标、供应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商。
10.了解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等环节的历史情况和市场供求动态;能及时搜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变化趋势和柜组销售情况;能编制有关计划和报表;能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能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11.熟悉与经营有关的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掌握经济核算方法和要求,能对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的盈亏进行核算。
1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经营中的难题,并能总结和传授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中高级营业人员。
(各专业、工种的特殊要求可暂参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1.试点企业要符合设立经营师企业的条件;
2.评聘的经营师要符合申报条件、考核标准等要求;
3.考评经营师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评审等必经程序;
4.各级考评组织必须健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5.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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