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1]048号
发布时间:1991-02-23
实施时间:199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
为鼓励私营企业多出口创汇,对私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通过国家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的,不计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全额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作为国家扶植资金专户管理。
私营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价值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1至2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私营企业,原则上应照章纳税。但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1年的期限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酌予减征或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归国华侨用侨资新办生产性私营企业,其侨资占投资50%以上的,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私营企业所得税2年。
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而取得的收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在3年内,该项所得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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