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2-14
实施时间:1991-02-14
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不宜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罚。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罚问题的请示
([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抗诉案件时遇到这样的问题,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是共同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某个被告人,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的某个被告人,原判处刑失轻。如被告人罪行十分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一审判处了死缓,而这个被告人有的没有上诉,有的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可否直接对一审判处死缓的被告人改判死刑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
本院审委会多数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予以复示。
199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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