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37:2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1]023号

发布时间:1991-01-28

实施时间:1991-01-01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在
“八五”期间继续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1991年1月28日国税发<199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1986年,财政部、水电部曾联合下达了《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86)财税字第330号文),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自1986年7月1日至1990年底止,允许减免新增电量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这对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增强企业还贷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电力企业还贷资金严重不足,为了进一步支持电力工业发展,以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状况,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在归还贷款期间,可仍按照财政部、水电部(86)财税字第330号财政部(87)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