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做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1-22
实施时间:1991-01-22
国务院发布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地市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
为做好复议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包括复议管辖制度、复议机构工作程序、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滥用复议权或者不积极复议的责任等内容)和劳动行政复议机构、业务处室的复议工作责任制度,实现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受理和审理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保证复议质量。要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积极受理。审理案件,要严格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充分搜集证据,弄清事实和法律依据。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改变,不能因怕当被告而见错不纠。其次,由于劳动行政复议是一项新的工作,要注意在实践中摸索劳动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律,研究分析典型案例,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行政复议业务联系。上报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复议机关复议工作的指导。上级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要注意互通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劳动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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