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4号
发布时间:1991-01-19
实施时间:1991-01-19
(一)有承办该项目竞赛所需要的场地、器材、设施;
(二)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能力,能保证竞赛工作严谨有序,竞赛编排合理,并有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裁判队伍;
(三)能够确保运动员的伙食质量,并符合卫生标准;
(四)具备竞赛需要的住宿、交通、医疗、安全条件。夏季承办竞赛应有防暑措施。
(一)必须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学生;
(二)必须是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单独招生办法入学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三)必须是各门基础理论课考试及格的学生;
(四)必须是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籍学生可以代表所在学校参加比赛。
成人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比赛。
在比赛开始后,经查实运动员不符合参赛条件的,取消其比赛资格(集体项目取消全队资格)和所得名次,并停止参加下届比赛。对严重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一)拟承办比赛的单位根据承办条件和要求,在赛前三年的四月就承办竞赛的时间和项目等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承办竞赛的单位,能否按计划承办,必须于赛前一年的五月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出报告;
(三)承办单位必须于赛前一年的十月草拟出承办项目的竞赛规程,征求各参赛单位意见修改后,于十二月报国家体育委员会审核下发;
(四)承办单位必须于比赛当年的三月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提交竞赛筹备工作的具体方案;
(五)竞赛结束后认真听取意见,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和成绩册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科教司。
各体育学院自行组织邀请赛的经费,由承办单位与有关体育学院协商自筹解决。
参赛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发的竞赛规程和有关规定,不得任意超员和提前到达赛地,编外人员一律收费。
有条件的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或组织调研活动。
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违反竞赛纪律的,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发布的《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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