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34:24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

文件编号:劳办险字(1991)1号

发布时间:1991-01-17

实施时间:1991-01-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17日劳办险字(1991)1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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