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1]150号
发布时间:1991-01-16
实施时间:1991-02-01
关于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6)财税营字第001号文件作了规定。近来,有些地区反映,由于经营汽车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有关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需要加以明确。根据各地意见,经研究,现对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支持生产,对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按指令性计划销售给用户的载重汽车(含厢式货车),按批发征税。但经营企业应将其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并对进销单独记帐、核算。
(二)对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销售给用户的其他汽车,包括计划外载重汽车(含厢式货车),一律按零售征收营业税。
对按上述规定的纳税有困难的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的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从1991年2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对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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