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1)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1]009号
发布时间:1991-01-12
实施时间:1991-01-01
根据1986年12月5日《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4.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5.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6.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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