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7号
发布时间:1990-12-31
实施时间:1991-01-01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城市房屋产籍管理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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