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总会计师条例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72号
发布时间:1990-12-31
实施时间:1990-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号
《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四章任免与奖惩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扣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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