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22:5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文件编号:工商[1990]395号

发布时间:1990-12-13

实施时间:1990-12-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工商[199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某些生产经营“电视机防辐射玻璃保护屏”(以下简称“视保屏”)的单位,为了推销产品,利用广告对电视机的辐射危害和“视保屏”的功能进行夸大宣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据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卫生部卫生监督司鉴定:电视机显象管发出的微量射线不足以对人体造成危害。我国生产的电视机在安全性能上有可靠的保障,其发出的射线剂量远远低于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也低于我国各地区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视保屏”在防辐射方面等同于普通玻璃,没有特殊功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视保屏”的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不实的“视保屏”广告。凡继续发布的,依照广告管理法规严肃处理。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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