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1575号
发布时间:1990-12-08
实施时间:1990-10-28
近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反映,经营免税品的单位除境内调拨、零售外,还有境外开票、境内提货的业务。目前,对境内调拨、零售业务已按(89)国税流字第103号《关于对经营免税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征收营业税,而对境外开票,境内提货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没有规定,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根据《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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