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18:33  评论()

文件名称: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第8号令

发布时间:1990-11-26

实施时间: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α―硫基咪唑啉;
α―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