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11-25
实施时间:1990-11-25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
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法研[1990]28号《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仅就审理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共同犯罪的上诉案件中,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辨护人的,应当依照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
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理严重违反诉讼
程序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共同犯罪上诉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量刑畸重,对未成年被告人未依法给其指定辨护人,违反
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犯罪上诉案件,凡其中有一被告人需要发回重审的,应当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维持和改判部分应当制作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对违反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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