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文件编号:高检发[1990]39号
发布时间:1990-11-14
实施时间:1990-11-14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高检院政治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附: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检察机关的政治工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它服务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于检察机关的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机关的无产阶级性质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检察队伍的高度稳定和统一,保证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一)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形势与任务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
(二)搞好检察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指导本单位共青团、妇女和工会工作。
(三)正确执行党的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做好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研究解决检察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五)组织“争先创优”活动,及时表彰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
(六)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严肃执行
(七)根据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
(八)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是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政治处、政工科是本级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党组领导下和上级检察院政治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主任、政治处主任、政工科科长,由同级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
军事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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