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
文件编号:法(经)复[1990]16号
发布时间:1990-11-03
实施时间:1990-11-03
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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