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私自与外籍华人违反法律进行..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2 07:47:16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私自与外籍华人违反法律进行..

文件编号:(1990)民他字第35号

发布时间:1990-10-26

实施时间:1990-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私自与外籍
华人违反法律进行房产抵押买卖交易无效的复函

(1990年10月26日(1990)民他字第3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云诉王雪霞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求”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1984年余性本、王雪霞等人共同签署的“房屋分割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应属王雪霞及余学强等六个子女共有。王雪霞事先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向沈云抵押、出卖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抵押、买卖房屋行为又均未按照我国的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也未得到房屋主管部门的认可。因此,应认定沈云与王雪霞的房屋抵押、买卖交易行为无效。对沈云提出的确认房屋产权的请求不予支持,王雪霞应返还沈云的钱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相应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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