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纳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1267号
发布时间:1990-10-17
实施时间:1990-10-17
你局《关于从事代理经营的纳税责任问题的请示》一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固定业户未办理外销证明到外地临时经营的,不论是由固定业户自己经营,还是委托他人经营的,在取得经营收入后,均应由该经营承办人按税法规定在临时经营地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