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2 07:31:17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

文件编号:(1990)民他字第25号

发布时间:1990-08-28

实施时间:1990-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的复函

(1990年8月28日(1990)民他字第2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1万余元存款(包含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