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7-21
实施时间:1990-07-21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工商统一税税率)
凡委托方未提供证明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代缴工商统一税。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编号:
┌─────────────────────────────────────┐
│省(市)市(县)公司(厂)│
├─────────────────────────────────────┤
││
│我市(县)公司(厂)委托你公司(厂)加工产│
│品,根据国税函发<1990>871号文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在履行合同期│
│间免予代收贷缴委托加工产品的工商统一税。│
│特此证明│
│本证明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县、市税务局印章)│
│年月日│
└─────────────────────────────────────┘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由委托方交受托方
第三联:委托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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