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
文件编号:高检发人字[1990]1号
发布时间:1990-07-05
实施时间:1990-07-05
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
(1990年7月5日高检发人字<1990>1号)
为了表彰长期献身检察事业的老同志,增强检察人员的荣誉感,激励检察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检察事业,特制定《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附:
(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从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军队内从事政法工作或建国后参加检察机关工作之日起,至发证年度12月底或离退休时止,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连续计算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因受错误处理或株连而调离检察机关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出检察机关或在此期间下放劳动以及经组织动员回乡的。
上述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只适用于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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