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批发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735号
发布时间:1990-06-28
实施时间:1990-06-28
你局吉税流字(1990)第203号《关于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外贸企业经营商品批发业务,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238号通知规定,均应恢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属于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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