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批发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2 07:12:1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批发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735号

发布时间:1990-06-28

实施时间:1990-06-28

国家税务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批发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28日国税函发<1990>735号)

吉林省税务局:
你局吉税流字(1990)第203号《关于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商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外贸企业经营商品批发业务,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238号通知规定,均应恢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外贸企业易货贸易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属于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